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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平洋雇主责任险国家相关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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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地: 山东济宁市
有效期至: 长期有效
最后更新: 2020-02-28 08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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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平洋雇主责任险国家相关条例

2018年10月31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),公告明确,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,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、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,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,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对于雇主责任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,在之前的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。
有专家认为,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险,参考《保险法》第九十五条规定,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、责任保险、信用保险、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。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企业参加财产保险,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,准予扣除。因此,雇主责任险应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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