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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旅游局国内旅行社审批程序规定成都地区业务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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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: 浏览次数:21市旅游局国内旅行社审批程序规定成都地区业务许可证 
品牌: 汉时企服
工商注册: 注册1152034153
专项审批: 注册1152034153
代理记账: 注册1152034153
单价: 面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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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货总量: 9999 单
发货期限: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
有效期至: 长期有效
最后更新: 2023-02-09 21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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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信息

市旅游局国内旅行社审批程序规定成都地区业务许可证;


2023年入境旅游业务和境内旅游业务需获得经营许可证;


许可事项: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


许可对象:自然人,法人和其他组织


许可依据: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


许可数量:符合旅游业务发展规划和旅游市场需要


许可条件:


1.有固定足够的营业用房


2.有传真机,直线电话,电子计算机等办公室设备;


3.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;


4.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;


5.交纳旅行社质保金20万元;


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:


1.设立旅行社申请书;


2.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;


3.旅行社章程;


4.旅行社经理,副经理履历表;


5.经营场所证明;


6.经营设备情况证明;


7.有符合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。


许可程序:


一、受理


1、岗位责任人:市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


2、岗位职责及权限:


按照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,标准,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,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,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,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,决定是否受理,同时,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;


(1)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。


(2)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;


(3)申请材料参照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,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;


(4)申请材料不齐权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


(5)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受理条件要求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当场或者3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。


(6)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,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,并书面告知,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

二、审查


(一)初审


1.岗位责任人:旅游局行业管理初审人员。


2.岗位职责及权限;


(1)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,真实性审查,需要补正材料的,应在3个工作日内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

(2)对符合条件的,提出初审意见,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批。


(二)复审


1.岗位责任人:旅游局行业管理科负责人

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

(1)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,对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;


(2)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,对符合标准的,提出同意意见,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,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,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,需要补充,修改的,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。


三、决定


1.岗位责任人:分管局领导;

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

(1)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,复审进行审定;


(2)对符合法定条件,标准的,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,对不符合法定条件,标准的,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。


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登范围:金牛区,成华区,锦江区,武侯区,高新区,青羊区,温江区,郫都区,双流区,新津区,新都区,天府新区,龙泉驿区,青白江区,高新西区,东部新区,大邑县,蒲江县,金堂县,邛崃市,崇州市,简阳市,彭州市,都江堰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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