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么是网络演出剧(节)目申请成都文化经营许可证;
演出经纪机构设立是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业务经营;
什么是网络演出剧(节)目
网络演出剧(节)目是指将演出剧(节)目通过互联网(含移动通讯网、移动互联网)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。演出剧(节)目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会、演唱会、音乐节、舞台戏剧(含戏曲、歌剧、话剧、舞剧、音乐剧等)、曲艺、杂技、脱口秀等演出活动。
目前,网络演出剧(节)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态:一是通过互联网直播境外举办的演出剧(节)目;二是通过互联网提供录制的演出剧(节)目音视频;三是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演出剧(节)目或者虚拟演出剧(节)目;四是其他通过互联网形式传播的演出剧(节)目。
哪些单位属于《通知》中的网络演出剧(节)目经营单位,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?
根据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(文化部令第51号),按照“谁提供,谁负责,谁传播,谁负责”的原则,直接向公众提供演出内容直播、音视频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属于《通知》中的网络演出剧(节)目经营单位,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。例如,单位或个人在直播平台开通账号提供网络演出剧(节)目,则该直播平台需要取得经营范围包含“网络演出剧(节)目”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,而开通账号的单位或个人无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。
网络演出剧(节)目如何进行报审报备?
根据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,文化和旅游部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内容审查,对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备案。进口网络演出剧(节)目是指参演人员中有境外演员,举办地、录制地在境外,或者虚拟演员、虚拟演出剧(节)目的版权属于外资机构、境外人员的网络演出剧(节)目。港澳台演员参照境外演员管理。含有港澳台资本的机构参照外资机构管理。
网络演出剧(节)目具体报审报备工作由内容提供平台进行。同一内容由多家平台提供的情况,可选择由一家平台牵头同时为多家平台报审报备,也可选择由各家平台分别报审报备。
对网络演出剧(节)目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?
网络演出剧(节)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,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(节)目的内容管理,并加强对评论、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。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(节)目的,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,延时时长由企业根据内容安全实际需要自行设定,同时,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(节)目进行实时监管,发现内容问题应当第(零一)时间阻断并处置。
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符合条件:成都市金牛区,成华区,武侯区,高新区,青羊区,锦江区,温江区,郫都区,双流区,新都区,新津区,天府新区,龙泉驿区,青白江区,高新西区,东部新区,邛崃市,崇州市,简阳市,彭州市,都江堰市。